EB-1(b),杰出教授绿卡

根据移民法及相关规定,Eb-1(b)申请必须得到雇主支持, 申请需要提交I-140表格以及证明申请人符合EB-1(b)申请的证据文件,例如证明他/她拥有永久工作职位承诺,雇主的支持和3年相关教学或研究经验的文件等。

在Eb-1(b)申请中,雇主(学校,研究所或符合条件的公司等)是“申请人”
(Petitioner),外籍教授或研究员是“受益人”(Beneficiary)。 雇主要向受益人提供一份符合Eb-1(b)要求的聘书(Offer Letter),对于在学校、研究所或公司中从事研究的职位,聘书需要表明这是个“永久性”(Permanent)职位。雇主还要在I-140表格上签字。如果雇主是公司或私立研究所,还需要提供至少雇有三个全职研究人员的证明。


Eb-1(b)申请中对收益人的要求比较严格。首先,只有“研究职位”才符合Eb-1(b)杰出研究员的申请资格。移民局在决定一个职位是否属于“研究职位”时,既要看职位名称(Job Title),也要看职位的具体职责(Job Description)。如果移民局决定一个职位的性质“工程”多于“研究”,那么它可以据此拒绝这个Eb-1(b)申请。第二,
申请Eb-1(b)的外籍教授或研究员要在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,并得到国际认可(International Acclaim)。

要证明 受益人(外籍教授或研究员)的贡献已经得到国际认可,受益人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中的至少两条,才能证明自己已经做出突出贡献,获得国际认可,并达到了申请Eb-1(b)的要求:

一、在专业领域做出了原创性贡献;
二、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科研论文;
三、由于贡献突出而获得过重大奖励或奖金;
四、曾评判过别人的工作;
五、专业或主流媒体对受益人的贡献有所报导;
六、属于只吸纳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专业协会会员。

在Eb-1(b)申请中, 大部分从事科研或教学的外籍教授或研究员主要使用“原创性贡献”和“发表专业论文”这两条。

满足了Eb-1(b)要求的两项条件,只是说明符合了申请Eb-1(b)的基本条件。移民局是否批准一个申请,还要看所提供证据的强弱。比如说,大部分研究人员都有论文发表, 有原创性的专业贡献,移民局在决定这两种证据的强弱时,还要看这些论文发表在什么刊物上(刊物的排名,影响因子等)、受益人是否第一作者、文章发表后是否产生了影响(是否被其他文章引用)等等。诸如此类的因素均会影响Eb-1(b)申请的结果。

充分准备申请材料,彰显自己的显著成果和能力, 是Eb-1(b)申请成功的关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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